对公权力尤其是执法者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一条基本准则,也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在法律规定之外擅自设置的处罚措施,都有“于法无据”乃至“不合法”之嫌,哪怕初衷很好、效果极佳,也难免遭到民众的质疑。
显然,判断某种执法措施对与错的首要标准,并不是社会效果好不好,而是它合不合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由临汾交警的“罚抄写”,让人联想到“罚看远光灯”。“罚抄写”和“罚看远光灯”说到底都是“法外之罚”,于法无据是其最大的硬伤。
实际上,整治交通违法行为,完全不必依赖种种“法外之罚”,而只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罚即可,其中最重要的是执法常态化。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相对于行人或非机动车闯一次红灯所获得的方便,50元罚款并不算少,足以让绝大多数人感到心疼。
这就是说,法律所规定的惩罚措施已经够用,不需要“创新”,目前问题的症结在于执法没有形成常态化,以至于违法者被查处的概率太低,助长了很多人的侥幸心理。因此,“严查”比“严惩”更重要也更为有效。
(晏扬 刊今日新华每日电讯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