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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23日 星期四 放大 缩小 默认   
日报观点
整治交通违法不必依赖“法外之罚”
晏扬
  近日,山西临汾市交警“罚抄写”的执法方式引发关注。为整治非机动车闯红灯问题,临汾交警使出奇招: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闯红灯者,每人罚写100遍“红灯停、绿灯行”。据悉,这一做法已被叫停。

  对公权力尤其是执法者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一条基本准则,也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在法律规定之外擅自设置的处罚措施,都有“于法无据”乃至“不合法”之嫌,哪怕初衷很好、效果极佳,也难免遭到民众的质疑。

  显然,判断某种执法措施对与错的首要标准,并不是社会效果好不好,而是它合不合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由临汾交警的“罚抄写”,让人联想到“罚看远光灯”。“罚抄写”和“罚看远光灯”说到底都是“法外之罚”,于法无据是其最大的硬伤。

  实际上,整治交通违法行为,完全不必依赖种种“法外之罚”,而只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罚即可,其中最重要的是执法常态化。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相对于行人或非机动车闯一次红灯所获得的方便,50元罚款并不算少,足以让绝大多数人感到心疼。

  这就是说,法律所规定的惩罚措施已经够用,不需要“创新”,目前问题的症结在于执法没有形成常态化,以至于违法者被查处的概率太低,助长了很多人的侥幸心理。因此,“严查”比“严惩”更重要也更为有效。

  (晏扬 刊今日新华每日电讯 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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