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阿姨在闵行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手臂骨折,经过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8000余元,伤残鉴定为十级。简阿姨几年前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核算后理赔简阿姨医疗费34700元。在后续的交通事故诉讼过程中,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认为,简阿姨的医疗费已经在其他保险公司获得理赔,本案中只能就4000元差额部分给予赔偿。通过法援律师的辩论和坚持,最终法院采纳了法援律师的意见,判决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简阿姨的医疗费38000余元。
在另一个案例中,吴女士在小区门口被一辆小轿车撞倒,导致吴女士左腿骨折,踝关节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9万余元。因为吴女士五年前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金额1万元。吴女士先去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医疗费,被工作人员告知核赔后医疗费发票不予退还。为了不影响交通事故案件的诉讼赔偿,吴女士只能先处理交通事故,且医疗费获得全部赔偿。之后,吴女士再去该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其已经从肇事司机和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获得全额赔偿,医疗费作为费用报销型项目,不能重复得到赔偿,拒绝给予1万元的保险金理赔。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诉至静安区法院,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类似的案件,为何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法援律师提醒大家,为了避免出现争议,此类案件最好是先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在这个过程中,尤其注意的是要取回材料原件,如果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练或者故意为难,可先通过向其客服反映或者向保监局投诉等方式,必须事先解决原件退还的问题。待核赔结束后,再处理交通事故的诉讼赔偿。从目前上海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都会支持医疗费全部赔偿,而不会扣除伤者之前从其他保险机构已经获得的保险理赔部分。(李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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