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政府债务,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存量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要举措。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明确,对债务余额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的存量债务,通过三年左右的过渡期,由地方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7年底,累计置换存量政府债务10.9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余额14.74万亿元,占地方政府债务余额近90%,累计为地方政府节约利息支出约1.2万亿元,缓解了存量政府债务集中到期偿还风险,避免了地方政府资金链断裂,支持了金融机构化解系统性风险。
2018年是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的收官之年,财政部下发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存量政府债务置换进度,确保在国务院明确的期限内完成置换工作,并要求强化置换债券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