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一男生欺凌女生
法院判决道歉赔偿
今年1月2日,长宁区法院受理了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的执行案件。法官向各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一周内自觉履行。这起纠纷案发生在几个初一学生之间。去年4月,初一女生小荷在学校多次遭同班3名男生欺凌,小荷父母得知后向学校反映并报案。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长宁法院审理认为,3名男生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学校在管理上存在严重疏漏,均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3家庭分别赔偿小荷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并向小荷书面赔礼道歉;学校赔偿小荷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一审判决后,男生小雨及家长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小荷申请强制执行。1月8日,小雨父亲向法院缴纳抚慰金,并通过快递提交了书面赔礼道歉书;9日,学校缴纳了抚慰金;10日,另外两个男生家庭分别向法院提交书面道歉书,并直接将抚慰金交付申请人。
一份道歉缺乏诚意
原件退回要求修改
然而,法官审查道歉信发现,三份道歉信中有两份是手写的,字里行间流露出对自身错误的深刻认识和真心道歉的诚恳态度。而小雨的道歉信为电脑打印,不仅内容简短,而且部分内容与判决确定的事实不符,签名也只有小雨一人的,明显缺乏道歉诚意。
1月16日,法官与小雨父亲电话联系,指出道歉信内容、形式上的欠缺,要求重新提供。不料,小雨父亲不接受。次日,法院将道歉信原件退回,同时发送书面修改意见,责令小雨父亲一周内按要求修改道歉信重新提交。
3天后,小雨父亲寄来了第二封道歉信。除个别字句表述上略有变化,所表达的意思与第一封信完全一致,而且补签的家长签名只有小雨父亲一人。同时,小雨父亲提出“执行异议”,对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不予认可。
强制措施促人醒悟
再次重写得到认可
案件提交到法院执行局局务会议讨论,会议研判后认为,本案具有校园欺凌属性,小雨等三名男生的行为给受害女生心理上、精神上造成比较严重的伤害。小雨父亲在道歉信中为孩子和自己开脱,不仅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监管责任,更是藐视生效裁判,必须以强制措施促其醒悟。3月6日,小雨父亲如约来到法院。执行法官向他重申,必须从内容到形式对道歉信作出符合法院要求的修改并按时提交,如果不按要求履行,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3月9日,小雨父亲通过快递向法院提交了重新修改的道歉信,并表示,如果申请人及法院均认可,会专程亲自送交法院。重新修改的道歉信得到了申请人的认可。执行局对最新情况评议后认为,修改后的道歉信态度诚恳、内容正确、形式合规,应予认可。
之后,小雨父亲再次来到法院,向执行法官提交了重写的、签名齐全的道歉信。至此,案件圆满执结。
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 本报记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