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5月开始,刘某每天驾驶着他的“加油车”——一辆经过改装的厢式货车,停靠在嘉定区一处停车场内,然后等着“生意”上门。清晨,便能看见一辆辆教练车驶入驶出,深夜,也有不少出租车光顾他的生意。私人也能提供加油服务?一般来说当然不能,但刘某自有“门路”。早期他从一个姓顾的男子处购买汽油,后来又认识了石某。
石某是某石油公司销售员。根据规定,正常销售汽油,是不可以销售给个人的,更何况对方没有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但石某为谋私利,从2017年9月开始,在明知刘某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许可证》情况下,仍四次提供提油单(非石某所在公司的提油单),将30余吨成品汽油以每吨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没有经营许可资质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涉案金额达15余万元。之后,刘某租赁油罐车提油,再灌入改装后的“加油车”里,通过私装的加油设备为他人加油。2018年1月,两人被抓获。
检察官释法
倒卖汽油的后果真的有这么严重?检察官从三个方面给出解释。首先,汽油作为危险化学品早已被收录进2012年《危险化学品名录》,是国家通过相应的经营许可制度对其限制买卖的物品。其次,汽油属成品油,而我国对成品油经营也实行许可制度。最后,汽油属于低燃点易燃危险化学品,刘某私自改造面包车,自行购买及销售汽油,对汽油销售地点周边的居民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