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6:新民法谭
     
本版列表新闻
     
2018年10月05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这套房屋到底是谁的
范晓杭
  二十年前,吕女士与余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年后,吕女士要买房,听闻余先生名下有一套房预出售。看房后,吕女士觉得不错,就与余先生商定购房一事。因为两人都认识,为省税费,想通过赠与方式办理过户事项,但发现赠与也不是很划算,就打算通过正常买卖来办理。之后,吕女士与余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房款,缴纳了相关税费后,顺利拿到房。经过一番装修,她与家人住了进去。

  但没想到前段时间,吕女士竟然收到了法院寄送的起诉材料,告她的是余先生的妻子。对方认为,这套房是她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她是近日才得知这套房被余先生转至吕女士名下,经调查,她发现余先生在未经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这套房的权利人变更为吕女士,吕女士未支付购房款,他们之间无偿转让这套房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吕女士与余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吕女士协助将这套房返还给余先生。和吕女士同为被告的为余先生。

  庭审中,余先生称当时是吕女士向其索要房屋,他碍于情面,将这套房屋产权过户给了吕女士,吕女士并没支付房款,且当时吕女士明知他已婚,他将这套房过户给吕女士是瞒着妻子的。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余先生妻子的诉讼请求。吕女士拿着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找到我们。之后,我们代理吕女士提起上诉,从吕女士购房至今已近二十年,吕女士和家人长期在该房屋处居住生活。而且吕女士与余先生也无任何不正当关系,不存在赠与的可能性。由于之前吕女士曾在国外工作,有较高的收入,相关房款均是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购房时,产权登记在余先生一人名下,吕女士并不知晓其婚姻状况。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余先生保证房屋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概由余先生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吕女士因信赖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合同条款,而与余先生进行房屋交易,是完全正当、合理、合法的。吕女士属于善意取得,余先生妻子提起本案诉讼明显破坏了交易的稳定性,在这近二十年里,上海市房价飙涨,余先生夫妇为谋取夫妻共同利益最大化,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

  之后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来,又经一、二审。最终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吕女士支付余先生夫妇一定金额的钱款,这套房屋归吕女士所有,余先生夫妇不再就这套房屋主张任何权利。

  范晓杭 律师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A01版:一版要闻
   第A02版:庆祝国庆 要闻
   第A03版:庆祝国庆 上海新闻
   第A04版:庆祝国庆 上海新闻
   第A05版:家装专版
   第A06版:庆祝国庆 国际新闻·广告
   第A07版:庆祝国庆 国际新闻·广告
   第A08版:庆祝国庆特别报道 目击/新民印象
   第A09版:庆祝国庆特别报道 目击/新民印象
   第A10版:庆祝国庆 文娱新闻
   第A11版:庆祝国庆 体育新闻·广告
   第A12版:庆祝国庆 体育新闻
   第A13版:夜光杯
   第A14版:夜光杯
   第A15版:新民法谭
   第A16版:新民法谭
本报信息
扫一扫,房产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 怎会变成转借租赁
这套房屋到底是谁的
婚房该买在哪儿
变更承租人可通过合法途径来实现
新民晚报新民法谭A16这套房屋到底是谁的 2018-10-05 2 2018年10月0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