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地看,由于汽车保险的专业性较强,作为普通车主可能难以理解,这就需要保险业不断加强保险知识的普及宣传,在承保时必须认真对客户做好解释和告知工作,不能走过场,摆样子;与此同时,也应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产品,用更有效更给力的方式,为车主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对车险存在“高保低赔”现象,业内人士对此有鲜明观点,所谓的“高保”其实是“足额投保”。虽然对于车主来说,按照实际价值投保比较容易理解,但目前较多选用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的主要原因是,如果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无论车辆的使用年限,在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都会使用全新的配件进行修复。对于大多数车主而言,都希望车辆维修的质量得到保证,使用新的配件。因此,选用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的方式,可以得到足额赔付。如果车方选择了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是否能够得到足额的赔偿呢?
据了解,车损险案件有三种类型:
一是部分损失的情况,这种案件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最高,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获得了新配件的赔偿,赔偿是足额的、充分的;
二是全部损失的情况,这种案件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相对较小;
三是在发生部分损失车辆中,有些在整个保险期间内,出险次数可能不止一次,再加上在保险期间内保额是自动恢复的,累计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过保险金额。
如果从保险业的专项统计来看,大部分车损险赔案是“足保足赔”的,个别赔案既有类似“足保多赔”,又有所谓“少赔”的现象,从保险经营大数法则出发,为了降低产品复杂度、方便客户理解并兼顾绝大多数情况下的公平和效率,保险公司开发产品时采用了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种责任合并制定保额的方式,还要不断听取意见,利用大数据研判,完善制度,让车主明明白白地买保险。
除此之外,无论新车、旧车,车险的保费是根据其赔付成本精算确定的,赔付成本与配件价格、维修成本密切相关,在赔付成本相同的情况下,无论用哪种方式确定保额,其保费水平是一致的。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额,有其对应的费率,以实际价值作为保额,如果获得同等价值的赔偿,也会有其相应的费率。只要赔付成本不变,无论以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投保,其保费水平是相对稳定的。
从另一个层面看,车损险的保额确定是决定后续理赔的重要要素之一,如何找到最优的解决方案,使各种情况的赔案都能得到最合理的赔偿,确实是保险业应努力解决矛盾寻找突破瓶颈的方向。毋庸置疑,保险行业的发展需要一个过程,国外的保险业也是经过了较长时间摸索才逐步发展到目前按照车型本身的风险定价模式运行。鉴于国内车险经营时间较短,技术力量不足,科学数据缺乏,加之汽车发展日新月异,客观上确实存在车型种类繁多、新技术新工艺接踵问世、定损规范程度低等现象,需要与时俱进。培训人才,积累数据,提升水平,逐步向车型定价模式转型升级。
基于此,倘若笼统地认为“车险高保低赔”难免有失偏颇,也不利于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今后有必要从理论和实例的结合上阐述清楚,明确定义,避免在实际操作上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由此促进车险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刘宝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