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的一天晚上,于某在某火锅店请朋友吃饭。点单时,于某对老板邹女士表示第二天再来买单。对于这位陌生客人的要求,邹女士断然拒绝了。没想到,临近晚上10点,于某等人吃完饭后径直走出火锅店店门,没有付钱的打算,一副吃定了霸王餐的样子。邹女士见状当即上前将于某拦住,于某双手一摊表示没钱。邹女士拿出手机要拨打110,没想到被激怒的于某上来就对邹女士拳打脚踢。后由于周围人报警,两人被巡逻民警带至派出所处理。
进派出所,对于某这个“常客”来说一点都不陌生。从2004年起,他先后因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几度“光临”派出所和看守所。因此,来到派出所以后,于某没有消停,并出现了文章开头对火锅店老板言语威胁的场景。
“他不光威胁我们说叫我们火锅店开不下去,还一个巴掌打在我岳母脸上,实在是太嚣张了。”邹女士的女婿陈先生描述当天的见闻时说道。值班民警李警官等人见于某在派出所内还敢对邹女士殴打,立即上前对于某人身控制。然而此时的于某头脑发昏,在被控制的过程中并没有老老实实接受处置,反而暴力抗法,踢打、撕咬离其最近的李警官。经鉴定,李警官遭受外力作用致体表挫伤,构成轻微伤;邹女士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眼部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徐汇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于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于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于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徐汇区法院认定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