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指控,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侯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殷某某形成恶势力团伙,通过借贷方式进行诈骗活动。被告人侯某某以发广告或通过其他中介等方式寻找客户,伙同王某某、殷某某利用被害人需要借款的迫切心理,在要求提供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同时,以“防止被害人违约”,需要“保证金”及“行业习惯”等为名,在被害人出具的借条中虚增借款金额,并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在借款到期后通过“失联”等方式,阻碍正常还款,恶意制造违约。嗣后,通过威胁、民事诉讼等方式向10余名被害人索要本金及虚增部分的“保证金”,共计500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殷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长宁区法院将对侯某某等3名被告人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