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17年10月,张某在本市开设了一家酒吧,并招募程某、王某、王某某等人为酒吧工作人员,形成以“吊模斩客”为手段进行敲诈勒索的恶势力团伙。2018年3月至4月间,夏某、降某、廖某、赵某、陈某等人以介绍按摩为诱饵,将外籍人员招揽至该酒吧内强制消费,遭拒后,张某、程某、王某等人采用言语威胁、打耳光等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支付价值8000元至39000元不等的钱款,后由王某某等人开车将被害人送回下榻酒店。该团伙先后敲诈勒索8名外籍人员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程某、王某、王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长宁区法院将对张某等4名被告人择期宣判。该恶势力团伙中夏某等另5名被告人已于去年底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获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