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3: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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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27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弟弟想要独吞征收补偿,结果却是分文未得
  宋某原住上海一老式租赁房,原承租人为他父亲。宋某和弟弟宋某某均在此房报出生。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宋某和宋某某先后结婚,虽户口没迁出,但两人均在他处买房住。其中宋某某一家三口于1999年4月在宋某某单位分得了一套72平方米的福利公房。父母过世后,上述公房被宋某某出租,房租也被其占用,宋某知道弟弟经济状况不好,就没计较租赁费用。

  2014年宋某听说涉案公房很快要被拆迁,且偶然听说涉案房屋早已经变成了产权房,后经核实才知原来弟弟宋某某早在2004年6月就冒充哥哥宋某的签名把涉案公房买成了产权房且产权登记在宋某某一人名下。宋某找弟弟询问此事时,弟弟先是支支吾吾转移话题,后干脆不予理睬。

  宋某多方打听找到了我,我给他梳理本案。首先,其弟不经他允许擅把涉案公房买成产权房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公房居住权,该行为应为无效。宋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弟弟和出售公房的某公司所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返还至原公房状态。其次,关于涉案房一旦被动迁后的动迁利益分割问题,涉案房经诉讼返还公房状态后,房屋性质就从原来的宋某某名下的产权房变成公房。公有住房的征收补偿中,有权享受公房征收补偿利益的有承租人和公房同住人,在承租人死亡的情况下只有公房同住人能享受征收补偿利益。本案宋某某在他处已享受了福利分房,虽然其户口在册,但根据同住人认定的相关标准,宋某某应该被排除同住人地位,不能享受本次公房征收补偿利益,本案公房的征收安置补偿利益应该全部归属于宋某一人所有。

  在同弟弟协商无果后,宋某即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首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宋某某和上海某公司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恢复至原公房状态,本案的走向和判决完全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测,2015年2月法院判决支持了宋某的诉讼请求。2015年10月宋某某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国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该户拟获得征收安置补偿共计530万元。宋某和弟弟交涉安置补偿款的分配时,宋某某居然还声称房子是自己的。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宋某再次委托我代理依法维权,把其弟弟宋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涉案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款归原告宋某所有。法庭审理中我方提供了代理人调取的宋某某福利分房的相关证据材料,有理有据地向法庭陈述了宋某某不能被认定为涉案公房同住人、不能享受本次征收安置补偿利益的理由,最终法庭采纳了我方意见,判决全部征收安置补偿款归原告宋某所有,案件以宋某胜诉而告终。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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