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起汉娜·阿伦特提出的“平庸之恶”的概念。我认为,与“平庸之恶”相对的,还有一种“平常之善”。在道德的好坏之间存在中间层次的“不好不坏”。见义勇为可称为“优秀”,而男子的做法算“合格”或“良好”,即“平常之善”。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社会不认可“平常之善”,“道德词典”一味主张“见义勇为”。随着时代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见义勇为的风险,更倾向于“见义智为”的“平常之善”。
网友对男子的肯定,正是出于对“平常之善”的认可。这说明人们对道德的认识更全面了。但如果对“平常之善”过度追捧,那么置见义勇为于何地?
“平常之善”与见义勇为不能对立,更不能完全取代见义勇为。看到一起不公不平事件,如果人人只想着会不会给自己添麻烦,这样的社会恐怕不是人们向往的。
如果说,公众对当事人提出过高要求,完全不能接受“平常之善”,是观念落后的话,那么只提倡“平常之善”,没有更高层次的道德追求,也是十分严重的问题。具体到这一事件,可以接受路人提醒式的“平常之善”,但也不必拔高“平常之善”,视线里更不能只有“平常之善”。(毛建国 刊今日中国青年报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