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起,被告人徐勤先后设立中晋财务公司、中晋基金公司、中晋资产公司及被告单位国太集团,并由国太集团统一安排下属各公司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运营、人事和行政。为谋取非法利益,徐勤等十名被告人明知国太集团及其下属单位无盈利能力,仍假借私募股权基金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各种虚假宣传,承诺还本和支付高额利息,共同实施集资诈骗行为。截至2016年4月5日案发,国太集团非法集资共计400亿余元,绝大多数集资款被国太集团消耗、挥霍于还本付息、支付高额佣金、租赁豪华办公场地、购买豪车、豪华旅游、广告宣传等,案发时未兑付本金共计48亿余元,涉及1.2万余名集资参与人。截至目前,本案已查封、扣押、冻结了相关银行账户、房产、汽车以及股权等财产。现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最终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国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徐勤等十名被告人分别作为国太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单位及徐勤等十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全国多地1.2万余名集资参与人财产损失达48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予严惩,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