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8日,我孩子出生。由于是早产儿,体质弱,孩子刚出生即入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就诊,至2010年4月12日出院。出院后,我忙着做月子和照顾孩子,未曾关心过报销医疗费的事情。直到今年3月,听朋友说,小孩参加过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住院费用可报销。我想起自己孩子同样参加该基金,这才找出当时“住院医疗费明细分类账单”查看,上面清楚罗列了“可报金额”和“不可报金额”,但没有说明报销期限。我急忙联系区红十字会(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是由市红十字会、市教委、市卫生局于1996年联合创建)询问相关事宜,得知该单早过报销期限。针对我这样事先不清楚报销规定的情况,是否有机会补报呢? 读者 朱女士
【调查附记】
日前,记者拨打962218医保热线咨询。话务员表示,新生儿参保后的医保待遇可追溯至出生之日起享受,刚出生即住院产生的部分医疗费用是能够报销的。不过,报销期限一般为3个月,超过2年,则无法申报,不可补报。
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家长,不是每位都对婴幼儿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手续了如指掌。因此,有关单位最好能在第一时间稍作解释,或对条款中重要的部分予以提醒。医院出具婴幼儿住院医疗费清单时,是否也能提醒一声,以免不熟悉规定的家长错失报销时机。
实习生 徐思红 本报记者 顾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