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由: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概述:4月15日晚,原告携儿子(3岁)和女儿(10岁)参加朋友组织的晚宴。被告餐厅内的一扇屏风突然倒下,击中原告儿子头部,送医院后不治身亡。原告认为,倒下的屏风重达50公斤,周围没有任何警示标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律师费等共计五百余万元。被告认为屏风倒下是一个意外,两原告在现场没有尽到监护人义务,屏风的倒下很可能与小孩玩耍打闹有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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