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崔是上海人,母亲去世得早,父亲忙于工作,对他疏于管教,小崔从小好逸恶劳,游手好闲,初中没毕业就辍学在家,后因交友不慎染上毒瘾,好在毒瘾不深,经戒毒所管教,彻底戒了。小花虽对小崔的劣迹知道一二,但为了实现上海媳妇的梦,不顾家人反对,与小崔相识不到三个月就同居了,不久又怀孕了。父亲立马帮他们操办了婚礼。婚后小夫妻虽矛盾不断,也算能和睦相处。女儿出生后,因家里经济拮据请不起保姆,小花无法外出上班,便在家里带女儿。
按理成了家,当了父亲,小崔该更有责任心,但偏偏他就是挡不住诱惑,一天到晚与酒肉朋友吃吃喝喝,还结识了不少异性。对妻子的规劝,小崔起初还当回事,时间一长,就觉得不耐烦。之后,他就像脱缰的野马,对母女俩不闻不问。可怜的小花身无分文,还要抚养女儿,只得靠公公接济。一次,小崔又喝得醉醺醺回到家,倒头就睡。出于怀疑,小花打开丈夫的手机,一张张丈夫与异性不堪入目的照片让小花肺都气炸了。第二天,一场吵闹不可避免发生了,丈夫在证据面前还振振有词为自己的出轨辩解,还说对小花已没有感情。丈夫的态度,让小花对这个男人和这个家庭彻底失望了,她不顾公公的苦苦哀求,毅然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小花在上海他处无房,女儿的抚养权便归男方,她净身出户,小崔也没有强求小花支付抚养费。
虽然在外面过的日子平静、安宁,但对女儿的思念让小花痛苦不已,特别是到了晚上,女儿的呼唤声经常萦绕在耳边。小花开始对自己的冲动感到后悔,耐不住对女儿的思念,决定回去探望。此时的丈夫,已经闪电般与一位离异女子住在一起。对前妻的到来,前夫一家很是反感。小花探视女儿,不是指责他们对女儿照料不好,就是指责他们吃得差、穿得差,上门一次,就要与前夫家人吵闹一次。后来前夫家拒绝小花探视,小花便经常去女儿上学的幼儿园探望女儿,有时也不跟前夫家人打招呼,就带女儿外出购买衣服、玩具、零食,害得前夫家人到处寻找。后来家人怕她再去学校带女儿,干脆不让女儿读书。
小花焦急万分,打电话向我求助。我便与小花的前公公沟通,起初前公公认为小花没有支付抚养费,就不能探视女儿。我告诉他,母亲探视亲生女儿是有法律保障的,谁也不能剥夺。继而前公公坦言他们并不反对小花探视女儿,只是小花每次上门总是一副吵架的样子,他们吃不消,也干扰了孙女的正常生活,所以没有让孙女再去上学。我批评前公公的做法不利孩子成长,虽然孙女还不属于义务教育的年龄,但学龄前的教育很重要,长辈不能剥夺孩子受教育的权利,前公公答应马上就把孙女送去上学。
这边,我也批评小花,与前夫好离好散,女儿也是前夫的亲骨肉,不要离了婚就像仇人一样。同时她应该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每个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以后去探视女儿应要感激他们对女儿的抚养。小花接受了我的批评。
人民调解员 青云
【律师点评】
离婚就意味着男、女之间已结束了婚姻关系,双方各自恢复了“自由”身。如果双方还有感情,想要恢复婚姻关系的,可以登记结婚,也就是所谓的复婚。本次纠纷中的小花与小崔已离婚,双方在离婚时,对孩子的抚养权做出了约定,即女儿由小崔抚养。当然,小花有权探望女儿,但不应该过多地干涉女儿和前夫家人已有的生活。希望她能接受调解员的意见,真正做到“好离好散”。
这里我们来谈一下与探望权有关的法律知识。《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小花不直接抚养女儿,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小崔对此是有协助义务的。如果小花探望女儿受阻的,她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定探望女儿的时间和期限等。
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有重要的意义,法院通常会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的问题,涉及当事人的情感、隐私、风俗习惯等很多伦理因素。原则上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通常将探望权的主体限定为父或者母,但是可以探索在特定情况下的突破,比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替已经死亡或者无抚养能力的子女尽抚养义务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赋予其探望权。 孙鸣民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