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老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倪阿婆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倪阿婆没要安置房,她拿了征收补偿款,打算用这笔钱,在老房附近买个电梯房。倪阿婆没想到,孙子知道了老房被征收的事后,要求拿征收补偿款,因为他的户口在这套房里。几年前,当时儿子家房拆迁后,户口就先迁到了倪阿婆老房。后来,儿子和儿媳的户口迁了出去,孙子的户口留下了。其实,儿子单位分过婚房,几年后,儿子一家三口又配了一套房。后来这套房拆迁了,儿子一家选择了拿货币自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如今,就是这个户口,让孙子有了底气,按孙子的讲法,他小时候由奶奶倪阿婆照顾,也常在老房住,是共同居住人,有权分征收补偿款。若征收补偿款的一半被孙子分走了,倪阿婆就没法买到自己想要的电梯房,所以她不同意孙子的要求。没多久,孙子就将倪阿婆告上法庭,要求分一半的征收补偿款。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此处的“其他住房”主要是指福利分房。本案中,倪阿婆的儿子结婚后搬离老房子,在本市他处居住。孙子作为未成年人时应随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孙子以其年幼时因父母工作繁忙让倪阿婆照顾,而偶尔留宿于老房子作为居住的依据,倪阿婆对这节事实不认可,对此应由孙子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当然,即使孙子所述为事实,也不属于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形。而且,儿子一家包括孙子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应属他处有房,故孙子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不应享有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孙子的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在上诉期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