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这套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时,弟媳去办了产权证,费用都是冯先生付的,产权证办好后,也是冯先生去领的。可如今房价今非昔比,而房子也符合了过户的条件,但弟弟、弟媳却说当初冯先生转账的钱是借款,冯先生入住房子后,利息和租金相抵了。另外,那份情况说明并非自愿书写的,是父母要求的,而且他们一直要求冯先生补足市场价后才签订买卖合同,冯先生没有补过一分钱,因此,双方的买卖关系不成立。冯先生无奈之下,将弟弟、弟媳诉至法院,要求他们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配合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冯先生名下。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所涉的这套房屋已由弟弟、弟媳交付给冯先生,冯先生支付的价款略高于拆迁安置房屋的价格,弟弟、弟媳又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表示这套房屋由冯先生全额出资购得,产权归冯先生所有,而且这套房屋的产权证长期由冯先生保管。这些事实及证据足以证明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冯先生也按约履行支付房价款的义务。关于弟弟、弟媳所谓的借贷关系的说法,并没有证据证明,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相反,冯先生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冯先生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