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初小贾父母对这桩婚事很反对,认为小玲家在四川太远,但见小贾执意要娶小玲,也就算了,婚礼也没通知小玲父母,彩礼自然也没出。好在小玲不计较。就这样,婚后她住到婆家。结婚之初,小夫妻感情很好,小贾出海每天都会打电话给妻子,小玲心疼电话费,让小贾不要多打电话,但他仍天天不落。
不久,小贾单位裁员,他被分配到离家较远的国有企业上班,一周只能回家一次,平时住单位宿舍。小贾上班没多久,小玲发现他有了变化,一是电话常打不通;二是原本每周回家一次的小贾,经常会借口单位加班不回家。最不能让小玲理解的是,原本小贾工资卡交给小玲保管,后借口说自己在外要花费,拿走了工资卡,一分也不拿出来。家里有孩子需抚养,丈夫又不给钱,总不能坐吃山空,小玲便托人找了份工作。而难得回家一次的小贾,脾气越来越暴躁,一次儿子玩具掉地上,他不但不帮忙捡起来,还上前就是一个耳光,打得儿子哇哇大哭。丈夫的变化令小玲十分不安。
直到一次小玲在小贾手机上,看到他与一陌生女子亲昵相偎的照片后,才恍然大悟。愤怒不已的小玲设法打听到那女子的电话,当小玲跟她表明身份后,对方似乎很惊讶,声称自己并不知道小贾已婚,并表示将与他分手。而小贾也承认出轨,并告知小玲已与对方分手。
本来这事就此作罢,小玲和丈夫还是可以开始新生活的。然而面对曾经出轨的丈夫,小玲对婚姻失去了安全感,整天闹着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两人的婚姻又一次出现裂痕。原来当初婚后买房时,小玲也拿出了两万多。丈夫没有出轨前,小玲也没将房产证加名字的事放心上。对于小玲房产证上加名字的要求,小贾起初是同意的,后来两人关系恶化后便一拖再拖。小玲为此事一直吵架,脾气倔强的小贾硬是不让加。不甘罢休的小玲转而去找小贾的舅舅,并把小贾出轨的事添油加醋告诉舅舅,很快事情在亲友间传遍了。这令极要面子的小贾恼羞成怒,回到家对着小玲就是一顿臭打,直到警察上门才住手。
今年九月儿子要上小学了,小玲竟提出如果房产证上再不加自己名字,就不让小孩上学,还天天带着孩子去丈夫单位集体宿舍吵闹,闹得沸沸扬扬。倔强的小贾铁了心对小玲的要求执意不允。见丈夫执意不肯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小玲便提出离婚,于是小贾带着小玲找到我。
听了他俩的诉说,我首先批评小贾不该“婚外恋”,正因为“婚外恋”,才有了妻子的心结,他不仅不去劝慰妻子,而且家暴。同时,我还严厉地批评小玲的无知、无理、无法。我问小玲房子重要还是婚姻重要?丈夫既然已改过自新,就该好好过日子。她不该以不让孩子读书为要挟,逼丈夫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不能因为大人的纠纷误了孩子的教育。听了我的劝说,两人都有所醒悟,脸上露出悔意。
人民调解员 青云
【律师点评】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本次纠纷这对夫妻的关系从亲密走向冰点,一开始是丈夫的婚外情,而之后就是妻子小玲的咄咄相逼。调解员指出了他们两个各自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加以劝说,夫妻俩才认识到自己错在哪里。这对夫妻毕竟是有感情的,希望他们能向前看,和好如初。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次纠纷中这套房如果是小贾和小玲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即使产权登记在小贾一人名下,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因为种种原因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事例并不少见,如果说登记为权利人一方不愿意将配偶登记为产权人的,难道说只有以离婚相逼吗?答案是否定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产权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并不必然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且登记权利人可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进行相应交易,而未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难以有效保障。故未登记为权利人的夫或妻一方是有请求确认为共有权利人并办理权利登记的现实需求,该诉请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应该予以受理。也就是说,未登记权利人的一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确定为房屋的共有权利人。
连娜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