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包先生和妻子做起了甩手掌柜,把家里钥匙给了这位负责人后就不管了。当时双方也就说了一个大约的总价,并没有签订什么合同,包先生先是付了一个预付款,装修公司的负责人说他会控制总额的,总之一定会装修的让包先生满意。
结果包先生钱没少付,等装修好住了进去后,到处漏水。包先生再和介绍的朋友联系,朋友也没办法,就让他去找装修公司,装修公司的人也来修过几次,可修了漏,漏了修,就没有修好过。后来,装修公司又找了一个包工头,说这个人是做防水的,一定没问题,三方还签订了协议,约定由包工头对房屋屋顶漏水部分作维修,保证在期限前及今后十年不再漏水;包先生结清装修公司的21万元,先付3万元,余款18万元作押金,如果在期限前屋顶不再漏水,包先生在一定日期前一次性付清。之后,包先生按约付了3万元,因为房子一直还在漏水,而且有个懂装修的朋友看了包先生家的装修后,认为包先生肯定被坑了,装修根本不值这个钱。可没想到的是,包先生还没有动作,装修公司就将包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按协议约定支付装修尾款1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包先生拿着收到的起诉材料找到我们,作为他的代理人,我们在庭审提出要求评估装修价值,并对房屋漏水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对房屋漏水进行了司法鉴定。该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房屋的很多部位存在漏水损坏现象,而这些渗漏主要是装修中存在的缺陷引起的。对于我们提出的评估装修价值的申请,法院没有允许。
庭审中,我们提出三方协议虽然只是写明了屋顶,实则是针对全屋的装修,并不特指屋顶。而且装修公司在整个装修过程中,连基本的施工方案等都没有,存在种种不规范问题,相关收费也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乱收费。
然而一审法院却单纯只看三方协议,判决包先生支付装修款1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之后,包先生委托我们就本案提起上诉。
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包先生和装修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包先生分期向装修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的装修款(金额小于一审法院判决的金额)。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