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的原主任与副主任互相张贴公开信,原主任指对方“私欲膨胀”等言辞引发了一起名誉侵权纠纷。
邵女士与邹先生原系浦东新区某居住小区的业委会成员,前者担任业委会副主任,后者担任业委会主任。2010年11月26日,业主赵某在小区张贴了《致小区业主呼吁书》,呼吁业主立即依法解散现有业委会,并列举业委会存在的一些问题。当时,邵女士任业委会副主任,主持业委会工作。因邵认为“呼吁书”中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便于数日后以工作小结的形式向业主公布了该阶段业委会工作情况。不久,任业委会主任的邹先生针对邵女士的“小结”制作了一份公开信,并交由赵某在小区大门口及宣传栏处张贴。由于公开信有指明邵女士“私欲膨胀”等言辞,邵女士以名誉侵权为由诉到法院。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名誉侵权成立,判决原主任邹先生在小区大门口及宣传栏处连续两周公开张贴道歉信(内容由法院审核),消除影响,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难以支持。近日,二审法院驳回邹先生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