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业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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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发布征地行政决定引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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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0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越权发布征地行政决定引质疑
中山业主状告国土局胜诉
涉事动迁房屋
  悦来南下穿隧道是中山市城区博爱路提速的一项重要工程,2011年4月开工,2012年通车,然而位于隧道口的一整栋楼还没有完成拆迁。由于业主张女士认为,国土局在市政府的征收批复尚未作出之前,便开始征收和补偿评估工作,还越权发布行政决定书,要求张女士在7日内将房屋及土地交回,她以行政违法为由起诉国土局,维权过程历时3年。

  补偿价格未达成

  张女士2006-2007年在第一城景观楼二楼投资了几个铺面,虽然楼房现在看起来已经老旧,不过张女士看好这里的地段。

  几年下来,各家租铺做生意,相安无事。不过到2009年9月,因为一纸公告,第一城内的业主们被绑在一起———悦来南路下穿隧道将开工建设。中山市国土局公告称,需要收回张女士等业主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张女士等业主的房产,面临拆迁。在发布公告的同时,国土局还公告了《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而方案里提到的补偿价格,包括张女士在内的多名业主并不接受,“每平方米5000元,我认为这相较于市场价太低”。

  此后,业主和国土局在商谈补偿价格中形成拉锯。2010年初,国土局委托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通过公开摇珠方式,确定中正信德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张女士的房产价值进行评估。2010年4月9日,中正信德作出估价报告。

  但是张女士并不接受,2011年1月21日,她向国土局提交由京华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据张女士称,在这两份评估报告中,估价相差近2倍。为此,2011年3月3日,市国土局就张女士物业的补偿问题举行协调会,可双方还是没有达成一致。

  起诉国土局行政违法

  到2011年7月22日,市国土局向张女士发出最后通牒。作出中国土行决字[2011]1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收回张女士4个卡位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张女士必须在此决定送达7日内腾空在观景楼的商铺,并同时将该房屋及土地交付中山市政府;张女士应在7日内将上述房地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交回国土局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交回,国土局将公告注销该证。

  决定书同时表示,将对张女士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地上房屋给予依法补偿。国土局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依据2010年中正信德土地房地产评估公司作出的《估价报告》。

  正是这一份行政决定,引发张女士不满。“依据相关法规,只有中山市人民政府才有权实施国土征收的行为”,张女士认为,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没有依据。另外,市政府是2011年2月作出的批复,但是国土局却在2010年还没有政府批文的时候,就开始征收和补偿评估工作。

  对此市国土局则表示,行政决定书是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2011年2月12日作出的中府复[2011]30号《关于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张女士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1年11月4日,行政复议结果是支持国土局的做法。2011年12月1日,张女士又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国土局对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法庭上的国土局出示的一份证据她大惑不解:京华公司向中山市国土局出具了一份《工作函》,称因为公司校对错误,对张女士的房产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作废。“是我委托京华公司做的估价报告,为什么宣告作废的函件发给了国土局?”

  3年维权终赢官司

  一审判决认为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张女士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8月7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无误,依法予以维持”。张女士仍然不服,依法申请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对拆迁补偿金额进行调解,但是张女士并不接受。“我要确认国土局的行为是不是合法,需要一份公证的判决,而不仅是补偿价格问题”。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府复[2011]30号《关于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于2011年2月12日才作出,即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实施后作出,所以,本案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该条例中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今年6月份,中山中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法院依法判决国土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违法,但对该决定书不予撤销,责令国土局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的规定,重新对涉案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张女士应获得的补偿数额。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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