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子多、台账多、检查评比多,使居委会工作人员不得不终日忙于填写表格、制作台账、汇总数字,以应付数十个上级职能部门的检查、考核、评比,真正用于服务社区居民的时间不得不一再压缩。这一方面反映了许多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还不习惯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行使职权,罔顾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定位,甚至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行政执法权擅自下放到居委会。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权力过大、职责过宽、审批过多,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了的事情,以至于心有余而力不足,不得不把许多任务交给居委会代办。
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首先应当增强法治观念,尊重社区居委会居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依法理顺与居委会的法律指导关系。同时,建议进一步完善现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或者制定实施细则,使社区居委会的职责、任务更加清晰、明确,使社区居委会抵制职能部门额外摊派任务时更加理直气壮。其次,应当尽量减少以至取消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居委会工作的考核、评比,把考核、评比的权力交给社区居民,让社区广大居民能够真正决定居委会干部的去留和奖惩,成为休戚相关、荣辱与共的生活共同体。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还应当继续简政放权,把社会和市场能够自行管理、自己解决的事项和问题交给社会和市场,使自身从形式主义、案牍主义、文山会海中解脱出来。
当前,社区居民对于提高社区服务的要求日益提高,形形色色的民间纠纷和治安隐患也大量出现。因此,把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社区公共服务、投入到化解民间纠纷和消除治安隐患工作中,既是居委会的法定职责,也是社会发展阶段的迫切需要。希望立法及政府部门加强顶层设计,拿出切实措施,使这一老大难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胡勇(摘编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