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赵女士将虹桥路上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屋出租给孙先生。双方约定租期一年,月租金5500元;双方还约定,租赁期间孙先生应合理使用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孙先生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交房当日,赵女士与孙先生还签署了房屋内家具及电器的移交清单。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就在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2012年1月末的一个深夜,这套房子突然发生火灾。大火不仅烧毁了屋内装潢、家具和电器,还将一名男子烧成重伤。据相关刑事案件的检察机关起诉书认定,犯罪嫌疑人任某(孙先生的朋友),因猜疑其家人与一名男子有不正当关系,因而对该男子怀恨在心。案发当日深夜,任某携带汽油和点火器等物品,将该男子约至孙先生租住的房屋内,趁该男子不备,将汽油浇洒在他头、颈等部位,随即用点火器点燃后逃离。大火虽被消防部门出警扑灭,但该男子因全身大面积烧伤构成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赵女士的房子也被烧得面目全非,经济损失巨大。
2012年4月,赵女士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孙先生赔偿装潢、家具、电器及租金等损失共计28.61万元。赵女士认为,孙先生理应承担责任。孙先生则认为,赵女士的损失是由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与自己没有关系。
长宁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为核实火灾造成的实际损失,经赵女士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房屋装饰、装修工程重置费用进行了鉴定。赵女士同时申请对家具和电器损失进行评估,但由于需要评估的物品大多已被烧成灰烬或已面目全非,无法进行评估,赵女士只能撤回申请。近日,法庭根据在案证据及鉴定结论,逐项核定原告诉请后作出判决:被告孙先生应支付原告赵女士装修损失费、家具、电器损失费、租金损失费等共计28.61万元。 章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