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张女士在某批发市场买红枣。卖家徐某告知她不能挑选,按批发价20元/斤出售,张女士购买了10斤。张女士回家后发现红枣已被虫蛀,随即返回要求“退一赔三”,徐某不同意。张女士起诉要求认定徐某存在欺诈行为,应“退一赔十”。
庭审中,张女士提供的送货单载明“和田大枣(未写等级),金额200元”,她还提供了工商调解时卖家仅同意退货的记录。徐某则称,张女士出示的红枣并非由他出售,是张女士故意敲诈。
法院认为,虽无证据能直接认定当庭出示的红枣为徐某销售,但从买卖过程看,双方均确认未允许张女士挑选红枣。而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卖家在交易过程中并没有充分体现对消费者选择权的尊重。张女士在购买红枣后2小时内就返回要求退货并赔偿,在工商调解时卖家也同意退货,从常理上推论卖家销售的红枣存在一定质量瑕疵。因当庭出示红枣霉变严重,应予以销毁,故法院判令卖家返还张女士购枣款200元。因食品霉变生虫受时间、包装、储存条件等因素影响较大,所以无法认定徐某存在明知是变质食品而销售的行为,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女士要求“退一赔十”的诉请。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