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情理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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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22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制新闻】
消费者接受合同服务竟遭遇“潜规则”
  小雨委托一家公司代办相关手续,竟然遭遇不正当要求,她严词予以拒绝,可也使合同的后续履行变得困难起来。为了要回已交付钱款,小雨不得不诉至法院。近日,上海一中院判决支持了小雨的诉请。

  2012年3月30日,为咨询人才引进、居住证转上海户口的相关政策,小雨与H分公司签订《人力资源信息咨询合同》。同年7月6日,公司负责人以商谈咨询服务合同为由,将小雨约至宾馆,以操作代办户口为条件,提出了不正当要求。小雨怎么也没想到,她会在商谈合同过程中遭遇这样一幕。虽然被她当场严词拒绝,可如她自己所说:“回想起来,还是会有一种‘吃了苍蝇’的感觉”。同年10月10日,小雨诉至法院,要求H分公司及其总公司解除咨询合同,返还已支付咨询服务费2万元、洽谈费200元,归还毕业证书及学历认证证书原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H分公司负责人在与小雨洽谈合同履行过程中,公然提出违背公序良俗的非分要求,有违诚信原则,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小雨要求解除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故判决解除小雨与H分公司之间合同,H公司返还小雨咨询服务费1.8万元、洽谈费200元。

  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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