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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0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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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的变更不改变亲情关系
本案承办法官唐军芳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而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对于同一顺序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中择优确定。
至于法律上规定的“监护权的变更”,就本案而言,仅仅是照顾乐乐的管理职责的转移,并非改变祖父母与乐乐的亲情关系,也不意味着祖父母对乐乐无权过问,他们仍可并应当对乐乐的成长给予照料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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