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驾车来到市区某商场购物,他将自己的汽车停入商场为顾客免费提供的停车场内。考虑到商场不允许顾客携带手提包入内,故吴先生只随身携带了会员卡、信用卡以及少量现金,将手机和钱包都放进了后备箱中,锁上车门离开。片刻后,吴先生拎着买好的烟酒返回停车场,却发现原本应在后备箱中的手机和钱包已不翼而飞。吴先生随即拨打了110报警,并立即联系商场,告知其车内物品被盗事宜。商场负责人和民警先后赶到,检查了失窃现场的情况,并调取了事发当时的录像资料。
经民警查看监控录像发现,在吴先生的车辆停放于停车场期间,曾有一戴帽子的男子径直走向该车辆并先后拉开机动车左前、后门及后备箱,之后走出监控范围。随后,吴先生随民警至公安机关制作了询问笔录,认为“小偷是通过技术手段打开车辆实施盗窃”。
吴先生认为,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商场则认为,自己为吴先生提供了免费的停车服务,但商场对顾客车辆及车内财物不负保管义务,吴先生应向盗窃者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商场提供的停车服务是无偿的,但该服务是为实现营利目的向销售者提供服务的一部分,是为其商品销售目的提供的配套服务,属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一种延伸服务,故商场有义务为吴先生提供安全的停车环境。但是,该义务并非无限,就本案而言,商场已在停车场各部位安装了监控装置,并在停车场进口的醒目位置树立警示标志。且在吴先生报警后,商场也履行了配合义务,提供了事发时段的录像资料,可见商场已尽到了一个善良管理人的必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