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 奔驰车主要求保险公司赔15余万元
2017年5月19日,康女士驾驶新买才10天的奔驰轿车从所住小区出发去单位上班,没想到启动不久,在与一辆进小区的斯柯达轿车交汇车时一头撞了上去。据康女士讲,撞车后她当即按了车上的“一键服务器”,因为单位有事需要处理,在警察到达现场后就委托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平时接送她上下班的专职司机老陆代为全权处理事故善后。之后在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时,最终被保险公司以酒驾顶包、诈骗、诈保等理由拒绝。
同年11月,康女士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碰撞事故保险费15.33万元。康女士认为,自己购车当天就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获得理赔是她的合法权益。康女士承认当天她离开事故现场后,随车的专职司机老陆确实以他的名义接受交警对事故的处理,之后办理保险理赔时也是以司机老陆的名义。但认为这是因为老陆不知道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
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中的驾驶员是康女士,但康女士让司机老陆顶替了驾驶员。老陆报警时自称是实际驾驶员,在办理理赔手续时都签署了自己名字。康女士的行为属于逃逸,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法庭陈述 两原告证人说法与保险公司调查不一致
长宁法院审理时,老陆和被撞车辆斯柯达女司机作为原告方的证人出庭作证。老陆在法庭上称,碰撞发生后,原告慌了神,我就想我自己处理。被撞车辆女司机作证说:“她(原告)下车和我打招呼说对不起,说把油门当成刹车了。”并表示警察到现场时原告还在。
然而法庭查明,在回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询问时,老陆和被撞车辆女司机却有不一样的说法。保险公司出具的“谈话笔录”记载,工作人员询问司机老陆:“因为何事你要顶替康女士作驾驶员?”老陆答:“因为康女士当时有急事离开了,我便自己作为驾驶员了。”工作人员询问被撞车辆女司机:“后来怎么会是男的驾驶员来理赔中心的?”答曰:“这个我也不知道,对方开车的女的什么也没和我说就走了,警方到场的时候只有这个男的在。”
2018年8月,长宁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康女士全部诉讼请求。康女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12月29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违诚信 保险理赔请求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一审主审法官邓鑫在解释判案理由时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投保车辆发生两车事故后,原告是实际驾驶人,但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保险理赔材料等书面证据上显示的驾驶人却是老陆,由此产生的后果被告是否有理由拒赔。
首先,本案案情显示,原告构成虚假陈述。其次,康女士身为企业高管,老陆作为拥有多年驾龄的老司机,两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理应清楚,原告对此的解释前后矛盾,难以令人信服。再次,原告方两位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与在保险公司调查时的回答前后不一致,表明原告有违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属于诚信合同,保险事故的处理结果将对社会价值取向起到引导作用,违背诚信原则的保险理赔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