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刘女士突然收到一份法院执行通知,告知她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其40万元存款被强制执行赔偿给外籍人士张先生。她打听一番才知道,原来4年前她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转让鲁班路一套住房,其中房款为160万元,装修及固定设施共40万元。交房后,买主张先生以装修老化和部分家具缺失为由,将刘女士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未将传票送达刘女士,而是采用向社会张贴公告方式通知她到庭应诉,导致刘女士在不知情中缺席,并被判败诉,须返还张先生40万元装修及固定设施款项。由于判决早已生效且已超过最后履行期限,法院为此送来强制执行的最后通牒。
刘女士在配合执行后了解到,检察院具有对法院民事审判进行监督的职能,在法定条件下,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等方式启动法院的再审程序,于是她走进黄浦区检察院提起民事申诉。
检察官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在可以通知送达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造成刘女士未能及时出庭主张权利,没有充分保障刘女士的诉讼权利,诉讼程序有瑕疵。同时,从案件事实分析,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固定设施内容并无明确约定,判决认定的刘女士违约不完全属实。基于上述理由,检察院向上级院提起抗诉并获得支持,法院启动再审。
再审的启动给了双方当事人一个坐下来好好商谈的机会,检察院和法院也积极牵头协调,通过一次次调解说理和情绪疏导,双方逐渐澄清误解。原来因为张先生来自海外,语言、文化、习惯的差异导致他与刘女士对合同文本的理解产生出入。在听取刘女士解释后,张先生愿意让步。近日,他们在法院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张先生同意返还刘女士被执行款中的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