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黄浦区法院发布的年度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中发现,近年来,随着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时有发生,而此类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归属情况时往往难度较大。
案例一 专柜营业员雇主是谁?
2008年3月,凌女士经介绍到一家商店开在南京路上的贸易公司做营业员,她所在的柜台专门销售广州一家旅行用品公司的商品。凌女士每月基本工资被定为1300元,但单位并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一段时间后,凌女士因为与单位就怀孕请假的事情发生争执而决定辞职。凌女士找到贸易公司,提出要求赔偿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贸易公司却称自己与旅行用品公司是联营关系,凌女士是旅行用品公司的人。
这下凌女士也糊涂了,自己平时上班都在贸易公司的店里,从来没和旅行用品公司发生过联系,怎么就成了旅行用品公司的人?为讨说法,凌女士将贸易公司和旅行用品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凌女士认为,既然两家公司是合作关系,那么对柜台和员工均有管理责任,因此要求两家公司共同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贸易公司认为凌女士是旅行用品公司招聘的员工,自己与凌女士没有劳动关系。而在广州的旅行用品公司则拒绝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贸易公司提供的新派员工申请书和委托书等证据证明,旅行用品公司将凌女士派往其设在贸易公司商店的专柜担任售货员工作,与凌女士形成劳动关系的是旅行用品公司,应该由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法官点评>>>
现实中,柜台营业员多与供应商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地点多安排在百货商场内,并不在供应商的办公经营地,供应商对其进行的日常监管也较为松散,往往只有一名管理人员与其联系。该类劳动者对供应商的实际经营或者变更状况并不明确,部分劳动者甚至连供应商的名称都不清楚。此时,当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工资、加班费时,就会在举证上发生一定困难。
本案中,凌女士虽在贸易公司的商店里工作,但贸易公司只是依据联营合同对专柜营业员进行培训和监督管理,这并不表示贸易公司与凌女士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因此凌女士也只能向真正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旅行用品公司进行维权。
案例二 关联企业在踢皮球?
不久前,陈小姐看了招聘广告后到上海一家广告公司应聘。经面试,陈小姐顺利入职该公司热线接待岗位。据陈小姐说,当时公司并没有与她签劳动合同,只是承诺如果表现好才可以签订书面合同。
之后,陈小姐多次要求签合同,但公司一直没有签。就这样,陈小姐在公司工作了7个多月,后被公司解雇。陈小姐向广告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差额、解约赔偿金,并补缴社保。
庭审中,广告公司称,陈小姐入职的是另外一家公关公司,当时因为公司工作需要,从那家公关公司找来陈小姐做兼职。陈小姐的工资始终由公关公司负责支付,与广告公司无关,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为查明事实,法庭追加了公关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关公司称,陈小姐的确由他们招聘,又推荐给了广告公司。
经查,涉案的广告公司与公关公司实际是由同一个股东投资而成立,两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并在同一场所办公经营。两者系关联企业。
法院审理后,最终确认陈小姐与公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由其支付工资差额、解约赔偿金,并补缴社保,而广告公司则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点评>>>
一些用人单位将员工的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关系分割在不同的关联企业中,发生纠纷后,各关联企业互相推诿,造成劳动者维权困难。
本案的广告公司与公关公司在同一场所办公,又受同一法定代表人领导,陈小姐作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混淆实际用人单位情有可原。由于两家企业本身是关联企业,且均承认聘用陈小姐工作,因此,无论是广告公司还是公关公司,都应当对陈小姐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通讯员 汤峥鸣 本报记者 江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