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陈某、施某经预谋,由陈某购买特殊的隐形眼镜,并在扑克牌上做特殊处理,这样二人在赌博过程中能够看到扑克牌上的记号。9月到10月期间,陈某、施某多次邀请傅某、王某等人玩“梭哈”,从被害人处骗取赌债共计人民币112万元。施某的妻子徐某在明知陈某、施某采用上述方法骗取他人钱款的情况下,仍参与其中并负责分牌等协助工作,参与骗取的金额为60万元。10月13日,陈某、施某、徐某在酒店内再次设赌骗取傅某、王某二人钱款时,被傅、王发现牌有问题,与陈某发生争执。陈某先是答应将以前赢的钱款退还傅115万元,后又提出寻人来赌博,将赢的钱款作为傅的退款,遭到傅拒绝。最终傅某还是选择了报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施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陈某、施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施某、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陈某、施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10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和判处罚金1万元,对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
通讯员 胡健涛 本报记者 宋宁华
法官说法
赌博罪还是诈骗罪?
对于3名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是构成赌博罪还是诈骗罪?审理本案的法官介绍,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尚,获取财物纯属凭赌博活动的偶然性决定输赢。而诈骗罪的本质在于骗取钱财,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行为,整个诈骗过程都在行为人的掌控下。
本案中,陈某等人经共谋,与他人共设赌局与被害人赌博,并在赌博过程中采用佩戴特制隐形眼镜等方式,使被害人自认为在赌博中正常输钱,从而“自愿地”交付钱款,名为赌博,实为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