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早期普通法规定,家庭解体后,孩子的监护权一律交给男方。到19世纪早期,随着妇女的法律地位逐渐提高,英国1839年出台一部幼儿监护法案,规定7岁以下子女的监护权一般判给女方,除非有证据证明女方极不适合承担母亲义务。
这一判决惯例被称为“幼年原则”。这一原则的适用对象随后被进一步延展,囊括16岁以下未成年人。之后一百多年里,“幼年原则”被广泛应用于欧美多个国家,使得绝大多数女性离异后不担心会失去孩子的监护权。
但如今,英国一项新家庭法案要求法庭在判决时遵循“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即不再以监护者性别为主要考量因素,而是将监护权判给对孩子成长最有利的一方。
也正因为如此,在不少案例中,法庭会将子女监护权判给离异双方共同承担,认为这是“最安全、最有利于孩子”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