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居住在虹口区的老崔最近遇到了烦心事,原本属于自己的合法房产遭别人觊觎,而这个觊觎者却是自己引进家门的。老崔说,当初一片好心帮同事,十年之后却不想惹了麻烦。
老崔同事王阿姨有个极具音乐天赋的女儿小丽,自小弹得一手好钢琴。到小丽上学的时候,她一心想报考虹口区的一所艺术学校,继续追寻自己的音乐梦。无奈,因户口不在虹口区,碍于政策难以报考。王阿姨心急如焚。老崔平时与王阿姨交情甚好,王阿姨请求能否将小丽的户口报入老崔家中。爱子之心人皆有之,况且老崔也非常喜爱小丽,于是欣然答应帮忙。之后,小丽顺利将户口迁入老崔户中,并考取了心中理想的艺术学校。
10年过去,小丽长大成人,但户口却迟迟未迁出,老崔也没有过多在意户口的问题。然而,近期老崔的房屋面临动迁,在与拆迁公司商议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准备搬迁之际,久未谋面的王阿姨突然登门造访,质问老崔,怎么未经其女儿同意就与拆迁公司达成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老崔感觉莫名其妙,便与她争执起来。之后,双方为此矛盾不断。
今年1月,小丽一纸诉状将老崔及拆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安置协议无效。虹口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崔与拆迁公司签订的安置协议签约主体及内容并无违背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小丽要求确认安置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房屋拆迁补偿系以户为单位进行,由房屋产权人、承租人代表该户与拆迁人签订协议。根据房产证登记簿,老崔作为房屋产权人并无异议,其可以作为签约主体与拆迁公司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其次,小丽主张自己是房屋“同住人”,具有与老崔相同的签约权。但《细则》第54条所指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该房屋是私房,小丽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小丽报入户口的目的,系报考虹口区艺校,且户口报入后,小丽未在该房屋内居住,故小丽主张的“同住人”,与《细则》所指“同住人”应具备的条件并不相符。因此,小丽既无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不具备安置协议签约主体资格,也非“同住人”,不享有安置补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