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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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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07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称——
法院防冤案 宁错放不错判
  “相比较错案的纠正,我们必须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

  “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是极为罕见的,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

  “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现在制度规定应当说比较完善了,关键看我们敢不敢于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于坚持原则。这不仅仅是个法律职业素养问题,也是一个政治品质问题。法律制度才是我们法院和法官真正的护身符、保护神。如果我们放弃原则,冤假错案一旦铸成,没有谁能够救得了我们。”

  ——《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摘自《人民法院报》  

  6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撰文称,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冤假错案往往“奉命行事”

  沈德咏在文章中称,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是极为罕见的,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

  沈德咏认为,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树立的情况下,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甚至可以说还比较大。对此,法院人员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叔侄冤案法院功大于过”

  “现实的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

  沈德咏称,“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

  沈德咏分析,法院虽在防止错杀上是有功的,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毕竟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将会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冤假错案一旦坐实,法院几乎面临千夫所指,此时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无力、无济于事的。

  不要苛求“命案必破”

  沈德咏在文章中指出,从现在已发现的冤假错案看,多少都存在突破制度规定,或者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完备的程序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制度保障。同时要看到,法律制度才是我们法院和法官真正的护身符、保护神。”

  对于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导致的冤假错案问题,沈德咏表示,不要过于苛求“命案必破”。

  “我们强调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侦办案件初衷是好的,老百姓期盼获得安宁祥和的愿望也是好的,但强调‘命案必破’必然会给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增添无形的压力,甚至会形成外在的干预因素,进而可能影响到办案质量。在实践中,受制于认识手段和能力水平等因素,少数案件破不了、抓不到、诉不了、判不了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这个时候正确的做法只能是该撤案的撤案、该不起诉的不起诉、该判无罪的判无罪,绝不可做‘拔到筐里都是菜’的事。” 

  据新京报  

  【相关链接】

  ■ 浙江叔侄案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安徽省歙县张高平、张辉叔侄俩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高平、张辉无罪。2003年杭州发生一起“强奸致死案”,嫌疑人张辉、张高平二审分别被判死缓和15年徒刑,服刑已近10年。

  ■ 赵作海案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被囚11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

  ■ 佘祥林案

  2005年4月13日,随着佘祥林“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佘祥林无罪。1994年4月11日,京山县公安局认定一具无名女尸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当年10月,佘祥林一审被判处死刑。佘祥林上诉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 李怀亮案

  2001年8月2日,平顶山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的郭晓萌被人杀害。该村村民李怀亮被定为犯罪嫌疑人。因缺乏直接物证,此案经过三次审判,三次被撤销。4月25日,被羁押长达12年的李怀亮被平顶山中院宣告无罪,重获自由。

  ■ 福清纪委爆炸案

  2001年6月24日,福清市纪委办公楼信访接待室门口发生爆炸案,一人被炸身亡。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昌龙、陈科云密谋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杜捷生、谈敏华为这起爆炸案非法提供了爆炸物,犯罪嫌疑人谢清向侦查机关故意作虚假证明。检察机关对这5人依法提起公诉后,2004年11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上述人员作出有罪判决。吴某等不服,多次上诉。今年5月3日,福建省高院开庭审理,5人全部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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