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从法律上究竟如何解释?开发商的行为是否属于欺诈?王林能把定金要回来吗?
【律师点评】
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鲍培伦
为购房而“假离婚”的情况时有所闻。所谓“假离婚”,是指离婚者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虚假陈述离婚理由。理由虽然是假的,但出于利益考量,要求在法律上解除婚约的愿望却是真的,离婚获准的法律后果也是真的,且不可逆转。不可逆转不是说离婚后不能复婚,是指获准离婚的法律手续不可撤销。
如果有人为购房而“假离婚”,一旦获准,他(她)就是单身,是否属于“限购”范围,就从单身者的条件予以衡量。换言之,他(她)不属“限购”范围的,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不会导致因此而无效的后果。只要“假离婚”后确实不属“限购”范围,那开发商对购房者也不构成欺诈。
王林夫妇的情况有其特殊之处:1.当即拍板和开发商签合同,说明“假离婚”尚未实施;2.当晚接到电话,说要明年才能交房,说明他们与开发商签订的是交付“定金”的合同,而不是房地产买卖合同,因为后者应载明交房期限,不应通过电话说明交房日期。王林夫妇交付的虽然名为“定金”,实质上是预付的订金,预付订金尚不构成房地产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仅是意向而已。定金是对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担保,现房地产买卖合同尚未成立,5万元不具备定金的属性,仅是订金而已。房地产买卖合同最终并未成立,订金应予返还。
陈一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