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二楼住户外出,消防队员只能从一楼人家进入,爬上二楼阳台救人。没想到,一楼人家的儿子挡在门口,说:“消防员可以进去救人,但伤员不能从我们家抬出去,太晦气!”还好阳台旁就是一条小河,消防队员找来一艘船,先将伤者转移到船上,再划船送到岸上的救护车。就这样折腾了一个多小时,伤者送到医院后因失血过多,没有得到及时救治死亡。
很快警方便调查出了死者身份,她叫王莎莎,而让人跌破眼镜的是,她竟然就是一楼住户的女儿!王莎莎的弟弟哭喊道:“我怎么知道那人是姐姐啊!”警方从王莎莎的口袋里找到一份遗书,上面写道:“我是被郑建国逼死的,我只能用死来让郑建国的良心受到惩罚。”
原来,郑建国和王莎莎是一对婚外恋者,他们各自都有家庭却在外同居。然而,王莎莎越陷越深,她希望能与郑建国重新组织家庭。郑建国起先满口答应,而当王莎莎离婚后,他又退缩了。之后,无论王莎莎怎么软磨硬泡,郑建国始终拖着,最后演变成避而不见。王莎莎于是选择了最极端的方法。
王莎莎的死因调查清楚了,属于自杀。对于民事赔偿,郑建国心里很自责,他原本同意给予王家一笔不小的经济补偿。可是,当他得知当时是因为王家自己阻止消防人员及时施救,才导致王莎莎失血过多死亡后,他认为王莎莎的死和他无关,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不成,王家将郑建国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20万元。郑建国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郑建国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王莎莎同居予以严厉批评。对于王莎莎自杀身亡的后果,郑建国负有一定责任,但主要责任还应当由王莎莎自行承担。故法院部分支持了王家的诉讼请求,判决郑建国承担8万元赔偿金。郑建国服从法院的判决,但有一件事情他不明白,王家阻止消防队施救的行为,法律上该怎么处理?
严格来讲,直接阻止消防队员施救,属于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要给予罚款,严重的要行政拘留。如果使用暴力或威胁方法的,就构成妨碍公务罪。但是,本案中王莎莎的父母和弟弟并没有不让消防队员进入他们的住宅,他们是只允许消防队员通过,而不让伤者通过,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至于民事赔偿,由于死者或者伤者的伤害结果是由于其他原因直接导致的,一般很难追究责任。
洁蕙(本栏由CCTV12《法律讲堂》供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陈一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