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先生委托李女士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的手续,还办理了公证手续。公证这天,老张抄好了两份“二手房买卖合同”,正要签字的时候,李女士对老张说,“我是代表老季的,乙方这栏由我签字好了,将来办手续也方便。”老张没多想,同意了。当天,老张付了30万的首付款,季先生给老张出具了30万元整的收条。季先生的房产证、合同也都交给了老张。
转眼准儿媳成了儿媳,孙子也出生了,上海动迁房满三年可以上市交易的政策也出台了。老张就向亲家李女士提出想办理过户手续,万没想到的是,李女士却说:“房子是我买的,过户也是过户到我名下,怎会过户到你老张名下?”家里吵吵闹闹,小张夫妻也不开心,但事情还没解决,老张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季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张不是买方,其代付房款的话应向李女士另行主张,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
老张找到了郑传本律师事务所的于大江律师代理案件。于律师认为,李女士系卖方季先生之代理人,无权代表买房乙方即老张在房屋买卖协议书上签字,老张才是本案诉争房产的真正买方,何况是老张支付的购房首期款30万元给季先生,季先生根据合同书第四条将房产交付老张使用,而且季先生也将包括房产权证、税收等证件的原件交予老张保管,老张收房后花钱对该房装修,从装修行为上来说,老张实际行使着所有人的权利。一审法院单凭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乙方签字为李女士就认定李女士是买房一方进而驳回老张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于律师找到上海市某公证处“公证书发送回执”,明确显示公证事项为委托书公证,客户名称是季先生和李女士,即双方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关系,李女士不是买方的身份。老张是作为买房人才在季先生和李女士的要求下支付公证费,签字领取公证书的。
于律师将新证据递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采信了原告方的上诉意见,认定房子是老张购买的,老张才是房子的真正买方。
于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