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其中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据了解,部分鉴定人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这一规定有不同意见,认为既然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法院就必须承担鉴定人为出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但是,人们不禁要问鉴定人在出具鉴定书之后难道没有提供售后服务的责任吗?所幸的是《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作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支付的鉴定费之中已经包含出庭费用,因为鉴定人不出庭,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鉴定人无权要求法院承担出庭费用。“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的规定说明出庭费用已经包括在内,先期付给了鉴定人。
我国当前的司法鉴定为什么屡屡出现不负责任的做法和低级错误,原因之一是制度上存在类似于“出厂之后概不负责”的漏洞。在我国,一般商品都有明确的售后服务制度。令人难以相信的是,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人命关天”的特殊商品的售后服务却几近空白。如果说,司法鉴定结论的重要性人尽皆知,那么,司法鉴定售后服务的缺失再也不能持续下去了。在法庭上,来自抗辩双方的交叉提问、相互质询的对抗才是能够真正揭示鉴定结论可靠性的唯一办法。
鉴定活动是鉴定人利用专业知识和技术设备对专业问题作出判断并阐述理由的一种服务。这种服务的特殊性之一是必须在法庭上得到充分展示才能够说服法官,使得鉴定意见被法庭所采信。否则的话,鉴定人不出庭的鉴定就会变成“自说自话”。好在,法律及时对此表明了态度。
汤啸天(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编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