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9日晚上8时许,吉皮五加携带一个藏有毒品的黑色双肩背包,从成都站乘上K424次旅客列车前往浙江上虞市,就坐于18车084号座位。次日凌晨6时许,列车到达酉阳站,车站值班员找到列车长,说有旅客在重庆北站漏乘,但行李在18号车厢。于是,列车长等人到18号车厢找到了3件行李,在询问周围旅客无人应答后,由车站值班员将行李拿下车。当列车从酉阳站开出后,吉皮五加发现背包被误拿后随即联系列车长,列车长确认后,即安排后一班列车将该背包带至上虞站。
1月31日凌晨,后一班列车车长接到酉阳站移送的黑色双肩背包后,会同列车乘警对该包物品进行核对、清点,乘警当场从包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呈鸡蛋型的3包块状物,经检测该物品疑似毒品海洛因。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铁路公安处接到成都铁路乘警支队的通报后,随即组织布控。
2月1日上午,吉皮五加前往上虞站领取黑色双肩背包,在客运值班室,民警当着吉皮五加的面,出示该黑色双肩背包并清点包内物品,吉皮五加确认该包及包内物品均为其所有,并称3包淡黄色块状物为其治疗胃病的药。吉皮五加在对包及包内物品签收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验,3包淡黄色块状可疑物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共计202.67克。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吉皮五加明知是毒品,仍携带进入铁路车站,毒品海洛因数量达202.67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