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装修公司与被告张女士在2010年10月签订装修合同,工程预计总价为17万元。合同约定先支付65%工程款,待所有工程验收完毕后,再付余款35%。装修公司出示了材料明细报价表,其中包括樟木集成板12mm10张,樟木集成板18mm20张。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共使用樟木集成板制作了3个“樟木”衣橱柜。张女士发现“樟木”橱柜散发的并非是樟木原木的味道,而是数种气味杂糅的异味,让人无法忍受。所以一直不愿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愿支付装修尾款5万元。
庭审中,法官与原、被告双方作现场调查,发现最大的一个“樟木”橱柜以嵌入内墙方式摆放在15平方米左右的卧房里,经过几个月的通风去味,室内刺鼻气味仍然浓烈。法院认为,装修公司在实际制造家具过程中,由于未尽合同义务,最终造成双方预想的合同效果无法达成。故装修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