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三四月份,艾某和何某所在的龙虾店经营没有起色,于是,他们便商量在烹制小龙虾的调料中加入罂粟壳。随后,两人买来了罂粟壳,经由何某调制,分配在烹制小龙虾的调料包中。然后,艾某和何某再将制作好的调料包放入水中,与小龙虾一同烹制。5至6月,经过两人用特殊调料烹制的小龙虾,为龙虾店带来了9000余元的收入。
2013年6月23日,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该店烧制小龙虾汤料进行吗啡快速检测,结果呈阳性,并立即取样送检。后经检测,该汤料内含有罂粟碱、那可丁和蒂巴因等成分。艾某和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嘉定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艾某、何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结合其他情节,法院判处艾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何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两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