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解释出台
铁路司机谷某、王某利用职务之便盗窃机车柴油,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3月26日依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谷某犯罪数额巨大,王某犯罪数额较大,并依法作出判决。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期间,适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并于4月4日施行,原司法解释同时废止。
从法律效果来看,改判势在必行。新司法解释将盗窃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了大幅调整,导致这起上诉案的涉案金额由“数额巨大”变更为“数额较大”档次,从而直接影响对2名被告人的量刑。
但从社会效果来看,改判可能引发失衡。这起上诉案系司机盗油系列案件之一,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整个盗油系列案件90余名犯罪嫌疑人员,进入司法程序的45名。从原审法院反馈的信息来看,得知上诉案件有可能改判的情况后,部分未上诉导致一审判决结果生效的已决犯家属已经向有关司法部门频繁上访,有的甚至闹访。考虑到改判结果与一审判决结果之间的差距,有进一步激化矛盾的可能,服判息诉工作的压力较大。
两被告改判
承办法官经过深思熟虑,认为应当坚决遵从新司法解释规定的盗窃数额标准,同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寻找最佳的量刑平衡点:一方面,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将一审认定的“数额巨大”的犯罪事实,变更为“数额较大”,相应调整2名被告人的量刑,使从旧兼从轻原则真正落实到最终的个案量刑结果上。另一方面,在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尽可能缩小改判量刑与其他同期生效量刑之间的差距,充分考虑系列案件其他已决犯的量刑情况,寻求类案量刑结果的平衡。
这起上诉案件结案后,上铁中院刑庭会同一审法院一起来做已决犯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耐心释明司法解释变更的具体背景,教导已决犯们好好接受改造争取减刑。同时,与监狱方面进行沟通,加强对这批案犯的教育,建议在合法范围内适度加大改造和减刑假释力度,从根本上平衡已决犯及家属的心理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