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地带虽然不像公园、公安设施一样,具有鲜明的公共性,可因为它和每位群众的生活和安全息息相关,同样具有毋庸置疑的公共性。高空地带,能否给群众提供较高的安全系数,同样是重要的公共构成。
所以香港很注重通过法律约束,提高公民的高空安全意识:香港房屋署于二〇〇三年成立了侦查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特别任务队成立后,在二十八个月的时间里,利用摄像机、望远镜及夜视望远镜,在空置单元内不分昼夜监视、搜集证据,共侦破十二宗高空抛物案。在香港,高空抛物主要依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进行处理,“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元港币及监禁六个月。”有了这种法律威慑,再加上公民个人的公共养成,高空抛物行为就不会轻易发生了。
高空抛物威胁生命,此类“抛物悲剧”不断发生,为何没能得到及时制止呢?处罚太轻了,违规者根本不在乎。再说了,对抛物行为,也没有具体的监督机构,没有公共机构认真追查,加剧了违规者的肆无忌惮的心理。
因此,应该用法律严管高空抛物。其一,出台针对性的监管法律,对违规者给予重罚,提升公共安全敬畏感;其二,应该将高空安全的监管,纳入到细化的城市管理中;其三,提高公民高空安全责任感,让高空安全意识和高空公共意识,得到实实在在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