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规定:若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则:1.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50万元;2.无条件同意离婚。
赵洋觉得刚结婚就签这种关于出轨离婚的协议太伤感情,而李薇却觉得签了之后有备无患,如果之后婚姻幸福,这个协议就是废纸一张。在李薇的再三要求下,赵洋终于在协议上签了字。然而前不久,李薇竟真的发现丈夫有了外遇,转眼间,幸福的婚姻灰飞烟灭,李薇一气之下把丈夫赵洋告上法庭,要求履行两人签订的“忠诚协议”。
那么,李薇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点评嘉宾】
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法学教授 韩承鹏
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纯洁性与稳定性,经过平等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约定夫妻间应相互忠诚、互敬互爱。最为关键之处在于约定了违反协议所需承担的责任,即若一方出现背叛另一方的行为(如婚外情),就要赔偿其一定数额的损失费,或夫妻共同财产均归无过错方等等。
夫妻之间自愿合法地签署“忠诚协议”的行为可定性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第55条进一步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之实质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说,签订忠诚协议的大多数当事人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考察行为人在签署协议时是否自愿且真实反映自己的意愿是关键。
本案中的当事人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而且,是在双方并无欺骗、胁迫和显失公平等情况下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既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也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和婚姻法的立法本意。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因此,李薇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法院支持。
目前,大量“忠诚协议”案件频频出现。一方面是由于社会处于转型加速期,很多人对爱情和婚姻产生了危机感,仅靠道德约束难以解决情感信任危机;另一方面,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也是人们法制意识逐渐提高的表现。不过,感情的维系仅仅依靠一纸协议势必是不够的,更多的还应该是爱与信任的维护才能让情感更为牢固、长久。 傅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