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妈在整理材料时发现,她和王大爷买的一套单位福利房竟然在王大爷的亲生儿子名下。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后发现,王大爷在去世前两个月竟将房子过户给了他的儿子。刘大妈感到实在难以接受。这套50平方米的房子,是她和王大爷结婚之后买的,虽然房子在王大爷名下也一直由其亲生儿子居住,但是这房子应当属于夫妻财产,怎么能不经过自己同意擅自过户给他儿子呢?
刘大妈随后便找到继子要求他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继子拿出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说房子是父亲卖给自己的。刘大妈看着这份买卖协议更是莫名其妙,先不论这房子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就是单说自己作为房屋的共有人,对房子的买卖竟然也毫不知情,这显然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双方争执不下,刘大妈一气之下将继子诉至法院。
继子答辩称:从父亲买房到现在,房子都一直由自己居住,父亲把房子卖给自己是合情合理的。在他看来,父亲是房产的合法权利人,其处分行为应当合法有效,自己属于善意取得。刘大妈认为价值一百多万的房子,最后只卖了不到一半的价格,明显是不合情理的。对此,继子辩解说,房子是父亲卖给自己的,按照买的价格也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大妈与王大爷1991年结婚,2001年购买本案系争房屋,该房屋为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王大爷未经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该行为属无效。且王大爷的儿子以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买受该住房的行为并非善意,侵犯了刘大妈的合法利益,法院最终判决王大爷和他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杨波(文中人名皆为化名,本文由CCTV12法律讲堂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