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告诉法官,自己之所以签调解协议,是因为李先生在派出所多次威胁要对他家的大狗实行“人道毁灭”,同时又听信了李先生告知的虚假的事发经过。而且,据事后了解,李先生所养的狗的市场价仅为1500元至3000元,协议书却约定要赔3万元,这显然有失公平。李先生则表示,3万元的赔偿金额是调解中周先生自己提出来的,他已作了让步。调解协议经过双方协商,是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同时,养狗过程中主人付出了金钱、时间和精力,不能仅以市场价来衡量。因此,不同意撤销调解协议。经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谢兰表示,原告的主张包含三个观点:第一,调解协议显失公平;第二,李先生隐瞒了事实真相;第三,签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从而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及等价有偿原则。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比原告具有经济、专业或者其他优势地位;双方都养狗,原告也不存在欠缺一般生活经验或者交易经验的问题,因此调解协议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情形。
第二点,派出所做的笔录表明,原告经历了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并承认对事情的发生存有过错。同时,调解协议明确记载“以上案件事实和协议内容等均真实有效”,原告紧接其后签署姓名,如果有异议,当时就可以提出。
关于存在胁迫情形,谢兰说,即使真的存在被胁迫的情形,原告也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而且当时原、被告双方都在派出所内,原告完全可以向民警反映该情况,并决定是否继续调解或者寻求其他解决途径,但没有证据表明原告当时提出过相关异议。
综上,谢兰认为,原告在签订调解协议时明知并且认可调解协议中的所有内容,调解协议的订立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体现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协议一旦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章伟聪 (本文由长宁区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