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于2013年12月颁布实施,适用于上海地区各类新建养老建筑的评价,包括养老社区、老年公寓、养老院和护理院等,改建、扩建养老建筑可参照适用。
《细则》要求,养老建筑宜以低层或多层建筑为主,低层容积率不大于0.8,多层容积率不大于1.2。此外,对养老建筑的日照要求也明确: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小于3小时,中心城旧区的居住用房中至少有1个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
关于养老建筑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细则》规定:“养老建筑宜与居住区配套设置,位于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医疗设施的地段。养老建筑出入口到达公共服务设施不超过500米,其中包含医疗保健用房或医疗机构。”专家解读称,老年人步行5-10分钟可以到达,将大大减少机动车出行需求,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细则》还专门提到,养老建筑及其活动场地旁设置地面停车位时,应包含不少于1个无障碍停车位,并靠近建筑物和活动场所入口处。专家指出,老年人中,轮椅使用者乘车或驾车机会增加,因此在老年人经常活动出入的地方安排停车位时,需考虑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一般靠近建筑物和活动场所的入口处。 本报记者 杨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