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1月26日,被告人吴某在本市打浦路一菜场内摊位处,因整理货物而临时占用了摊位外侧通道。市精神文明建设巡访团成员吴桂芳及其他成员在菜场内巡访时,对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吴某见状,快步追上并伸出双手猛推吴桂芳背部,导致吴倒地后手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桂芳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
黄浦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吴某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