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陈先生是球友。去年6月,两人组队参加羽毛球双打比赛,张先生站前位,陈先生站后位。比赛过程中,张先生突然回头,时值陈先生挥拍击球,张先生不幸被羽毛球击中了左眼。当时张先生眼睛就红肿起来,并且看不清东西。当天晚上,张先生觉得眼睛没有好转,便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左眼晶状体脱位、瞳孔散大,后又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张先生认为陈先生对此事是有过错的,应该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陈先生觉得自己很冤枉。陈先生称,事发时他并不清楚对方球员是否双击,当时球已经到了后半区,自己挥拍击球时,张先生正好转过身来,羽毛球就击中张先生的左眼。陈先生认为自己并无任何过错,故不同意张先生要求其赔偿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张先生的经济负担,陈先生表示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和陈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有一定的羽毛球运动经验。本案中,陈先生在主观上没有伤害原告的故意或过失,在行为上也并未违反体育运动的规则,故陈先生对损害的后果是无过错的,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请,但鉴于张先生确因本次事件遭受了一定的损失,综合本案案情和诉讼请求以及陈先生自愿补偿,法院最终酌定由陈先生补偿张先生1万元。张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